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单建民防工程的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重点区域和技术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