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