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