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