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指导种植者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水平阶整地、蓄水沟、排水沟、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