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设立慈善组织。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民政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