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