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