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慈善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开展慈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