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