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依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门应当免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工本费用。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年度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