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规划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