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