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