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期实施检验或者未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