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