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电梯的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住宅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住宅电梯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对保障性住宅以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需要采购安装电梯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