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和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气瓶检验信息及时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