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时间,按期实施检验,并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