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