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