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