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