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