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