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