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志愿献血者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采供血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预备队人员登记造册,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启动流动血库,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