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