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十九条有效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