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根据乡村实际倡导优良乡风民俗、提升文明素养。

(一)倡导孝老爱亲、家庭和睦、勤俭持家,树立良好家风;

(二)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三)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四)倡导科学,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