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选址和布局,应当优化配置,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