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