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行政指导与维权援助。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设立的海外维权机构应当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海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促进联盟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