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