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