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