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