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