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