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非法变更公益林地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地。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