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