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一)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

(二)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