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九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一)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二)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三)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