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等工作。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气象等其他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