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