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防台抗旱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形势图。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