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