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