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