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经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