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州古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设立漳州古城保护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漳州古城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