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