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设置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