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传统风貌建筑的部门(以下统称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甄别、名录管理、修缮利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